2019-06-12 12:36:31 来源:财联社
近日,一纸判决书揭开了2013年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集团”)收购中法人寿股权过程。
5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案件消息,财政部原副部长正处级秘书刘小华受贿60万元,这包含为鸿商集团收购中法人寿等股权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该集团共计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及30万元现金的事实。
此前《财联社·保险频道》曾在独家报道《复盘“鸿商系保险”局中局:中法人寿面临破产风险》中详述鸿商集团几次错失良机,并导致了中法人寿“复活”之后又陷入当前的僵局。
按照原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今年,是鸿商集团持有中法人寿股权第五年,理论上是鸿商集团可决定去留的时候。
此时遭遇“行贿门”,中法人寿将迎怎样的变局?
据媒体公开报道,鸿商集团法定代表人于泳在证言中称,因为刘小华是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的秘书,他请张少春帮他办事时,张少春安排刘小华去具体办理,为了和刘小华保持良好的关系,2018年春节期间于泳曾让公司办事处负责人送给刘小华30万元。
对于行贿方的负责人于泳及所在单位鸿商集团将面临的法律责任,上海君悦MHP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虞思明认为,“于泳的行贿行为有可能会构成行贿罪,但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要根据具体证据判断。如果构成行贿罪,将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但最终面临怎样的刑罚,需要由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位接近中法人寿的知情人士认为,于泳行贿金额并不算大,不会有多大处罚,关键是他并没有得到非法获利。
对此,虞思明则认为行贿人是否有获利并不是行贿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处理方式。
“中法人寿在卖给鸿商集团之前是计划卖给中国银行的,其只是通过财政部的许可促成自己持有了中法人寿牌照,但是中法人寿对他来说并没有任何利润贡献,甚至亏损几个亿,所以于泳才敢于去承认。如果他通过行贿获得大量利润,非法所得,可能就会罚没。唯一的风险就是中法人寿被保险保障基金强制接管,那他的损失就会坐实。”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此次事件对于鸿商集团及于泳个人的影响,《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致电鸿商集团,前台对记者表示电话转接至鸿商集团总裁办,所转至的总裁办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不知道、不清楚此次事件。
上述案件中提到,鸿商集团除了中法人寿之外,还认购了邮储银行股份。
“鸿商集团购买中法人寿的时候就想设立金融集团,最早参股过保险公司,因为它当时是小股东,没有话语权就撤资了,希望可以做控股股东。这次持有中法人寿是鸿商集团第三次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它希望可以在自己的版图里增加金融板块。”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2009年鸿商集团曾参股百年人寿,持股比例8.47%,但2013年便已退出。据媒体报道,该集团还曾试图参股幸福人寿、信泰人寿,但都未成行。
鸿商集团的金融梦似乎并不顺利,特别在今年,鸿商集团不仅涉行贿案,主业利润也大幅缩水。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公布信息,鸿商集团今年一季度净利润1.86亿元,而去年同期为20.56亿元。
“鸿商集团一季度利润下跌很正常,因为目前整个资源类的价格在下跌,特别是矿业的交易,拿国内洛阳钼业来举例,股价大跌,这会有很大的资本市场损失,达好几百亿。所以它还能够实现盈利,已经很不容易。”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记者查询洛阳钼业股价发现,2018年3月23日股价曾高达9.72元/股,之后一路震荡下行,昨日收盘价为4.04元/股。
公开资料显示,鸿商集团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以产业投资运营和金融服务为主的多元化投资公司。先后两次参与洛阳钼业混改,利润倍增,成为当地混改典范。而其法定代表人为于泳,从不出席任何活动,被称为“隐商”。
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鸿商集团获批持有中法人寿股权步入第五年。“五年之约”即将到期,虽然有了股权,鸿商集团在保险行业仍是寸步未行,是去是留,也是鸿商集团面临的问题。
2015年4月23日,原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中法人寿股权转让,转让完成后,鸿商集团接手中法人寿50%的股权,人济九鼎持股25%,法国人寿持股25%。
2018年3月7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以及持股年限都做了要求,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鸿商集团明年是否能继续持有中法人寿股权现在还不能判断,这里变数很多。出现这样违规、违法的事情,决定着目前鸿商集团并非处于一个正常状态。是去是留不光取决于股东的想法,还取决于监管层的态度。如果按照行贿来说的话,这笔交易的合法性都会存在一些质疑。”一位曾在中法人寿担任管理层的人士告诉记者。
对此,虞思明表示,以行贿手段获得的财产权利是否有效,很难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该项财产权利的取得与行贿行为之间紧密程度、是否与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有牵连等来综合判断。
对于此次行贿事件对中法人寿将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致电中法人寿,前台人员表示公司不接受任何采访。
据2018年中法人寿年报披露,其2018年保险业务收入为0.0011亿元,同比减少37.43%,净亏0.67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774.25%,在已披露年报数据的86家公司中排名倒数第一。
根据中保协官网公告,鸿商集团接盘后,中法人寿先后三次披露了增资方案,拟增资金额均为13亿元。最新的一次增资方案公布于2017年8月14日,鸿商集团仍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降至33.3%,法国人寿的股权将从25%被摊薄到3.33%。
“三次增资方案没有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原因都不同,最早是由于股权结构的调整,单一股东持股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必须把大股东持股由50%降至规定范围。其次,监管部门更青睐引进外资和国企背景的股东,对于股权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监管层较慎重。此外还有代持的嫌疑,监管认为后来的股东与鸿商集团还有一些关联。”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截至目前,三个增资扩股方案最终都未能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中法人寿靠借债度日。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其中有规定称,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0月20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表示,为控制风险、倒逼险企合规经营,保监会将根据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一企一策”,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外,严重者面临被接管或申请破产的处罚。
“中法人寿作为合资保险牌照,在中国加入WTO期间获批,具有特殊意义,距离鸿商集团持有中法人寿股份5年期限还有十个月左右时间,中间会发生什么谁也不好判断。”上述曾在中法人寿任职的管理层向记者透露。
上海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郭振华对《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表示,“目前保险业没有退出机制,这样就容易衍生出道德风险,股东不增资,险企偿付能力不足,烂摊子无人管,最后只能由监管部门兜底。监管部门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救小公司是没问题,但是老救问题公司或劣质公司,会引起道德风险。现在险企无论好坏,都无法退出市场,有了退出机制就对险企有一种威慑,也是一种好的激励机制。”
此外,郭振华提示消费者,现在保险公司普遍宣传不管买谁的保险都是一样的,因为有政府兜底。如果未来有险企退出机制,破产之后客户利益多少都会有损失,对消费者也是一个警醒,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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