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8 10:57:01 来源:
5月27日晚,*ST天圣(002872.SZ)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检”)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交由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及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
根据*ST天圣公告,刘群系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原董事长,李洪系公司原总经理,具体情况如下:
起诉书认为,2003 年至 2018 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 人的被告人刘群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474.8015 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 970.074万元。
起诉书认为,2006 年下半年至 2017 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群为使被告单位 天圣制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0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人民币260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上述行为应当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起诉书认为,2016 年 12 月中旬,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医药”,系天圣制药全资孙公司)因消防设施未达标而拆除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 生产车间并停止生产中药饮片,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刘群召集天圣制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重庆”,系天圣制药的全资 子公司)、国中医药相关负责人员开会,决定将国中医药的设备、原材料、包装等运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天圣重庆,由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厂名、厂址等标识生产、销售中药饮片。
时任天圣制药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洪在得知前述决定后,安排天圣重庆相关负责人员予以执行。2016 年 12 月下旬至 2018 年 4 月期 间,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的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但未按规定制作生产记录,成品未经质量检验,未按规定使用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并以国中医药名义对外销售。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 的中药饮片按假药论处。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 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价值合计人民币 445.80251 万元,销售中药饮片金额合计人民币 396.975378 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天圣重庆及国中医药均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 司,天圣重庆和国中医药的人事安排、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产品销售、财 务支出等事项均由天圣制药统一管理,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行为应当对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起诉书认为,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款项及费用等方式将天圣制药资金共计人民币 9,182.495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群非法占有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435 万元。
起诉书认为,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缴纳保证金、虚增款项、支付预付款和往来款等 方式挪用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3,325 万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群挪用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260 万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和李洪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诉书认为,2016 年底至 2017 年初,被告人刘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 计人民币 200 万元,为掩饰行贿罪行,捏造行贿款系借款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 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均未申请执行。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 七条之规定,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ST天圣表示,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如公司被判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处以罚金。公司不排除上述事项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尽量减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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